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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中保证期限的具体时限

admin 南城律师 2024年06月10日
保证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,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,为主债务届满后六个月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九十二条,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等,约定早于主债务届满或同时届满的,视为无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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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证期限可约定,无约定则依法确定。选择约定时需确保期限合理,不早于主债务届满,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。无约定时,依法为主债务届满后六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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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证期限可自行约定或依法确定。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,否则视为无约定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,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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